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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9-03-16
施行日期
2019-05-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51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3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43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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