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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3-03-05
施行日期
1983-03-0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826 字

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和杨尚昆副委员长的说明,台湾省暂时选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近二万二千人。参加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一百名左右。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分配方案附后)。

协商选举会议于四月十日左右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候选人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优秀人物和代表人物,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林丽韫委员负责召集。协商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

附: 台湾省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台湾省籍 来京 参加

单位 同胞人数 协商代表数

北京市 749 7

天津市 671 5

河北省 391 2

山西省 113 1

内蒙古自治区 134 1

辽宁省 730 5

吉林省 250 2

黑龙江省 280 2

上海市 1553 8

江苏省 1256 7

浙江省 525 2

安徽省 517 2

福建省 7357 14

江西省 812 7

山东省 311 2

河南省 374 2

湖北省 454 2

湖南省 427 2

广东省 2784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9 1

四川省 524 2

贵州省 153 1

云南省 272 2

西藏自治区 6 1

陕西省 110 1

甘肃省 90 1

青海省 80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29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40 1

中直机关 139 5

国家机关 225 5

解放军各总部 160 3

总计 21825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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