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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6-08-04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3,015 字 · 共 23 条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区)是以保护珍稀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黄河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64公顷。四至界限东至东河槽东岸堤坝;南临黄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绕城公路——南海湖西岸堤坝——南海湖北岸堤坝——南海湖东岸堤坝——东河槽东岸堤坝。

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通过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实行分区管控。

第三条 在湿地保护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湿地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完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湿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湿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湿地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五)做好湿地保护区内的防灾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制定保护工作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湿地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湿地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组织开展参观、游览和其他活动;

(八)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九)依法保护湿地保护区内自然景观、水体、林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文化旅游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湿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修编湿地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管理要求、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

修编湿地保护区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湿地保护区规划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条 除下列活动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湿地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

(五)与湿地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六)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经科学论证,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湿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湿地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湿地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湿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

湿地保护区应服从防洪、防汛的统一调度安排,不得进行有碍防洪安全的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污废水,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及垃圾。水上船只活动、游泳要划定范围,机动船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

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通过恢复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调水等措施及时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正常排水及湖水循环净化外,不得从湿地保护区内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对已建成的阻挡水系的道路设施要通过改造还原自然水系。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的,由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督促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南海子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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