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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1-05
施行日期
1998-11-0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86 字

农业部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第3号 1998年11月5日)

鉴于荷兰王国于1998年3月6日扑灭了在布拉班省发生的猪瘟后,至今再未发生新的猪瘟病例,并已通过国际兽医组织认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部确认恢复荷兰王国为无猪瘟地区。自即日起解除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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