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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13
施行日期
2024-09-13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79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隆重表彰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授予下列人士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一、授予王永志、王振义、李振声、黄宗德“共和国勋章”。

二、授予迪尔玛·罗塞芙(女,巴西)“友谊勋章”。

三、授予王小谟、赵忠贤“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巴依卡·凯力迪别克(塔吉克族)“人民卫士”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田华(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许振超“人民工匠”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晋藩、黄大年“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路生梅(女)“人民医护工作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卓元“经济研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燮林“体育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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