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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8-15
施行日期
2018-09-1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57 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7号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

2018年8月15日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信息

1、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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