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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单位存款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1-17
施行日期
1985-01-1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50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

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

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合发出的(83)法研字第30号《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第一项中所说的“(主任)”系指银行系统中营业所或者信用社的主任。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可以出具公函,直接同作为上述单位开户银行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或者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请它们协助执行,而无须先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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