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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时效性待核实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
1949-09-27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篇幅
全文约 207 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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