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4-12
施行日期
2014-04-1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83 字

公安部令

(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