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海关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9-19
施行日期
1998-09-19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294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海关的决定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澳门的反贪机构和审计机构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有不符之处,同时澳门也没有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单独的海关。为实施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顺利运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以上三个部门的具体职权和组织结构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