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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7-03
施行日期
1999-07-03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587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1999年7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

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起顺利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开展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

一、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

二、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7名委任议员

;

三、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

;

四、委任推荐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

;

五、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和从中选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并就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根据检察长的提名任命检察官

;

七、提出公元200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案

;

八、草拟并提出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必备法案

;

九、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委员

;

十、其他有关事务。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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