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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9-19
施行日期
1998-09-19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445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元旦

2、农历正月初一

3、农历正月初二

4、农历正月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复活节前日

7、清明节

8、劳动节

9、端午节

10、中秋节翌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重阳节

14、追思节

15、圣母无原罪瞻礼

16、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冬至

18、圣诞节前日

19、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以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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