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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2-13
施行日期
2012-02-13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1,269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工办发〔2012〕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2月13日

附件

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

建法函〔2011〕31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近日,地方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地方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我部认同第二种意见,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意见妥否,特请示,盼复。

联系人:伍佳

联系电话:58933733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

新建法〔2011〕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我厅在执法实践中,遇到以下法律适用问题,现请示如下:部分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在案件查处中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追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自纠正其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我厅意见:一、关于建设工程违反规划许可的追诉时效问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其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其建设的工程项目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应当认定其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但实施建设活动时,建设工程所在区域未编制详细规划,且建设项目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除外。

二、关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按照《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质量责任终生负责制的立法精神,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筑工程始终处于质量不合格的状态。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法行为具有继续状态的规定,应当自其纠正违法设计之日起计算。

以上意见妥否, 特请示,并建议在《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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