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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12-01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608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

(法工办发〔2009〕2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建法函〔2009〕264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建设部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建法函〔2009〕264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就该条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可以抵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就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问题请示你委,请予答复为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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