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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29
施行日期
2002-06-29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235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没有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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