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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时效性待核实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
2020-08-11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456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

决定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上述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报告提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因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已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在此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将出现空缺。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常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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