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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时效性待核实
公布日期
2025-04-30
施行日期
2025-05-01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691 字 · 共 1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目录附后),期限为五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风险。具体管理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目录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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