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决定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决定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9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北京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北京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北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