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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12-30
施行日期
2022-12-30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384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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