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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5-12-27
施行日期
2015-12-27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391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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