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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12-25
施行日期
2016-12-25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583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7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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