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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失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时效性待核实
公布日期
2017-11-04
施行日期
2017-11-05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422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

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中央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调整领导指挥体制、优化力量结构编成、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有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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