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4-24
施行日期
2014-04-24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253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