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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04-11
施行日期
1987-04-11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270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8人的名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八年一月底以前选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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