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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4-13
施行日期
1988-04-13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幅
全文约 624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决定:

一、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二、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附: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海南省的议案,已经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决。海南建省后,最重要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海南经济建设,要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面向国际市场,拓展对外贸易,发展外向型经济,在国际大循环中加快经济的发展。

为此,建议:

(一)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新的经济管理体制。

(二)为了使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开发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代总理 李鹏

198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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