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7-10
施行日期
1986-07-1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10 字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10日 法工委发文[198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