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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6-23
施行日期
1955-06-23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6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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