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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2-12
施行日期
1955-02-1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3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下,保卫着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并进行着国防现代化的建设工作。为了表彰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执行任务中的有功人员和部队,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鼓舞全军进一步发挥革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国旗勋章、红星勋章、荣誉勋章和荣誉奖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建有功勋的人员;并以国旗勋章和红星勋章授予建有功勋的部队和兵团。

勋章、奖章的授予办法,另以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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