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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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战胜了国内外反革命武装力量,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有卓越功勋的。为了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
勋章、奖章的授予办法,另以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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