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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05-08
施行日期
1956-05-08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8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的问题,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规定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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