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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3-10
施行日期
1955-03-1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6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意见,决定:

(一)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一律到第二届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第二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一律在1956年办理,省一律在1958年办理,其具体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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