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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3-10
施行日期
1955-03-1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2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

(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问题的意见,决定:因改变建制而合并的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时,一律保持现有名额,待选举省、县、乡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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