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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8-05-24
施行日期
1978-05-24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1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经过什么程序产生的问题,决定:

为适应工作需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省革命委员会通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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