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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11-14
施行日期
1957-11-14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5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建议,决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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