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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一九四八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2-23
施行日期
1957-12-23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01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一九四八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审查了一九四八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决定予以接受,并作如下保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舶,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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