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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8-29
施行日期
1998-08-2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03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

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

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

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和《〈禁止或

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

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98年8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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