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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8-30
施行日期
2013-08-3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85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分别于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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