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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6-17
施行日期
1957-06-1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8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17日第七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6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

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略)

2、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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