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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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17日第七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6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略)
2、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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