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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3-05
施行日期
1983-03-0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73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1983年3月5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二)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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