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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9-11-27
施行日期
1959-11-2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1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11月27日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批准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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