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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4-24
施行日期
2014-04-24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34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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