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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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3年3月30日第九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3年3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的决议
(1963年3月30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议:批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扩大会议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
附: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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