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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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9月11日第一○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9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
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决议: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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