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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6-03-29
施行日期
1966-03-2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2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6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6年3月29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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