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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0-31
施行日期
2006-10-3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74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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