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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7-04-27
施行日期
2017-04-2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48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5年7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乌法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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