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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6-29
施行日期
2013-06-2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72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8月28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杜尚别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以下简称《反恐演习程序协定》);同时声明:

《反恐演习程序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演习程序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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