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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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1956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约第十条作如下保留:
拘留伤者、病者、过船难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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