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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5-09
施行日期
1997-05-0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68 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

二、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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